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常见争议及解决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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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不是上市公司的专利,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股权激励既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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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胜木 1082024

袁胜木

合伙打天下,股权定江山!

股权的重要性

对创业者而言,股权代表着梦想和分享。

对员工而言,股权代表着打拼与希望。

对投资人而言,股权代表着信任与回报。

对公司而言,股权背后链接着公司的资源配置、利益分配与公司治理,也代表着共创共担共享的创业文化。股权设计是公司的顶层制度设计。股权问题处理不好,股东“神仙”们打架,再好的产品、技术与运营,都要功亏一篑。

徐小平老师说,创业的基础就是两个,一个是团队,一个是股权结构。股权结构不合理,公司一定做不成。任正非先生说,华为能够走到今天,得益于分钱分得好。

分好股权,可以助力企业吸引人才、资本与资源,共同做大“蛋糕”,成就的是“创业故事”与中国“合伙人”。分不好股权,做不大“蛋糕”,酿成的是“创业事故”与中国“散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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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大佬 1082019

投资大佬


6税务风险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因此,若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实股激励,转让对价若低于转让标的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将可能被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转让收入,以调高所得税纳税税基。鉴于《办法》是2015年1月1日才开始施行,各地尚未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实施股权激励能否作为转让对价偏低的合理理由,有待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7准备IPO(A股)的可能障碍


团队稳定要求:最近三(创业板为两年)年主营业务、董事、高管没有发生重大变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我们建议上市前保证高管团队的稳定,也不要用股权激励方式吸引较多高管加盟。


持续盈利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发行前股本超过3000万股(发行后超过5000万股);创业板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因为在实施实股激励中,激励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要作为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在等待期内确认为费用,如此一来股权激励操作将影响公司利润。公司须关注该等影响是否会导致无法达到上市要求的利润水平。


保证符合股权权属清晰要求的建议


上市前避免采用授予选择权的实股,授予期股的,行权期应该在上市前届满,保证股权结构的稳定;上市前代持关系要解除。因此不建议用代持、信托方式对准备上市公司的员工进行实股激励;虚拟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激励工具转化为实股的时间窗口设定,要避开上市前;授予的对象若超过200人,应采用员工持股平台进行持股(若未改制为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股东的实股激励对象若超过50人,则须启动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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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大佬 1082019

投资大佬

3员工辞职退出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仅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限,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所支付的培训费用;二是如果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达成的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还特别规定,除了前述两种法定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实施股权激励一般都会要求员工出具承诺函,承诺一定期间内不得离职,否则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这样的操作根据《劳动合同法》是不获支持的。最近刚刚判决的富安娜股权激励系列索赔案,以公司方大获全胜告终,其关键点在于将劳动者身份与股东身份区别,该案法律关系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我们认为,如果股权激励给的是实股,可以以股东身份约定违约金。但如果玩的是虚拟或者期权,鉴于股东身份不明,只能禁止行权,无从约定违约金。


4监事作为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明确禁止公司监事作为激励对象,非上市公司不受该约束。但鉴于监事地位特殊,不排除今后有法规约束。我的建议是,若激励对象中有人担任监事,最好换人,由其他股东担任监事。但需要注意的是,担任了监事就不能做董事会成员,也不能做高管,不参与管理决策。


5创始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若创始股东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在实施股权激励后,若授予的是实股,激励对象即成为股东,此时激励对象可以创始股东未缴足出资为由,向创始股东主张违约责任。因此,创始人要理解这个道理:激励对象获得实股后,他们与创始股东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纵然股权比例有大小之分),为免招惹争议甚至索赔,应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前弥补出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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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大佬 1082019

投资大佬

作为初创、成长型企业,招人难、留人更难,股权激励就成为了咱们的必杀技。于是咱就唱起 rap 来:快到碗里来,给你权、分你利,一起创业很酷毙。可是诸位老板,您可知道这里头有多少坑和雷吗?这“酷毙”的玩意儿要是操作不当将变得很“苦逼”!


合同问题


股权激励方案落地要注意签订书面合同,不能仅仅公布实施方案及与激励对象口头约定,或以劳动合同替代股权激励合同。


中关村在线就是反面例子


公司与若干技术骨干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工作满12个月后可以获得甲方分配的股权8万股。这所谓“8万股”的不清晰约定就成了定时炸弹:公司总股本有都少?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该比例对应有多少权益,权益价值按净资产还是市值核定?获得权益的对价?凡此种种,均没有明确约定,以致最后产生纠纷。


另外,若涉及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若知识产权人为员工个人,可以激励为契机,与员工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约定专利等技术由员工许可公司实施;还有一个协议要签订,就是保密协议(或者在激励协议里约定保密条款),因为激励实施后,激励对象可能对公司财务帐册、经营数据享有一定的知情权,这需要员工承担保密义务。


2与投资人关系的处理


若公司已经进行融资或正在进行融资谈判,我们建议要进行四方面的检视或披露:

(1)需对拟投资人进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

(2)检查当时签订的融资协议,是否对股权激励的比例有所限制;

(3)融资协议对股权激励方式(如增资、代持转让等)是否有限制;

(4)若融资协议对激励方式没有限制,若采用增资形式,则增资的对价不得低于投资人的对价,除非融资协议对股权激励有除外规定(一般融资协议都要求后一轮的融资价格不得低于上一轮)。


若上述四方面没有处理好,实施股权激励将与融资协议相冲突,投资人可追究公司创始股东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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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回路转 1082018

峰回路转

2、阿里巴巴——股票期权


阿里巴巴(上市前)授予员工及管理层的股权报酬包括了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购股权计划和股份奖励计划三种,其中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是主要的股权激励措施。


员工一般都有受限制股份单位,每年随着奖金发放至少一份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每一份奖励的具体数量则可能因职位、贡献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员工获得受限制股份单位后,入职满一年方可行权。每一份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发放则是分4年逐步到位,每年授予25%;同时由于每年都会伴随奖金发放新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员工手中所持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数量会滚动增加,这样员工手上总会有一部分尚未行权的期权,进而帮助公司留住员工。


阿里巴巴受限制股份单位的行权价格仅为0.01港元,对于持有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员工而言,除非股价跌至0.01港元之下才会“亏损”,从而基本规避了股票期权激励模式下,因行权价格高于市价而导致激励失效的情形。


阿里巴巴还将受限制股权单位用作并购支付手段,并购交易中一般现金支付部分不会超过50%,剩余部分则以阿里巴巴的受限制股份单位作为支付手段。比如阿里并购一家公司协议价是2000万,那阿里只会拿出600万现金,而1400万则以阿里4年受限制股份单位的股权来授予。而这一部分股权激励,主要是给并购公司的创始人或是原始股东的。


3、奇虎360——限制性股票


奇虎360于2011年向纽交所递交的上市文件中披露,雇员购股计划于2006年制定,主要面向公司(含子公司)员工、董事及顾问,当时奇虎360公司1000名左右员工全员持股。其中董事购股价格为每股5.2美元,员工购买价格为每股2.8美元。该股份不得转让、抵押,可分四次兑现:每隔12个月允许员工出售所持股份的25%,4年后可全部套现,由CEO提前进行评估并敲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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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回路转 1082018

峰回路转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案例


由于非上市公司属于非强制信息披露范畴,且各公司具体的股权激励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公司商业秘密而未对外公开,本文引用案例皆来自互联网,部分案例中具体股权激励方式存在不完整之处,部分案例选录其股权激励方案中的特别之处,故本文仅供读者参考之用。


1、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


(1)公司架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由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0%持有,而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由任正非与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分别持有1.01%和98.99%股权,其中华为技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华为工会”)即为华为员工的持股会。华为工会负责设置员工持股名册,对员工所持股份数额、配售和缴款时间、分红和股权变化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员工调离、退休以及离开公司时回购股份,并将所回购的股份会转做预留股份。截至目前,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约399.08亿元,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约128.14亿元,而华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仅为2万元。


(2)激励模式: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授予激励对象分红权及净资产增值收益权,但没有所有权、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虚拟股票,在激励对象离开公司时,股票只能由华为工会回购。


(3)授予次数:激励对象只要达到业绩条件,每年可获准购买一定数量的虚拟股票,直至达到持股上限。


(4)授予价格:华为公司采取的每股净资产价格,相关净资产的计算参照毕马威公司的审计报告,但具体的计算方式并不公开。


(5)回购价格:激励对象离开公司,华为工会说按当年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购回。


(6)激励收益:1)分红,收益率一般超过50%;2)净资产增值收益,在华为工会回购股票时一次性兑现净资产增值收益。


(7)激励人数:截至2013年12月,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人数为84,187人,约占员工总数的54%。


(8)激励效果:华为公司从2001年到2013年销售收入从235亿元增长到2390亿元。2013年营业利润291亿元,净利润210亿元。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华为通过这种股权激励模式,只是将原股东的利润分享权转移给了员工,而华为的控制权却一直掌握在任正非手中,从华为的股权架构和人事任命上来看,在决定华为所有重大决策的股东会决议上,一直只有2个人的签名,任正非和孙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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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回路转 1082018

峰回路转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特点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


2016年7月,我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从此实现了有法可依。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供参照,其复杂程度相对较高,司法实践中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纠纷也较为常见。更多情况下,非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只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来处理。就拿小股东回购股权的情形来说,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总结归纳了公司僵局、股东困境的几种情形:五年不分红,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而公司却通过修改章程而不解散的。以上总结归纳极为有限,现实中的情况要复杂的多。法律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制的不完善情况,也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了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要更加细致的约定,更体现其意思自治原则。


(二)激励方式灵活多样


从股权激励的方式来看,不同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除了需要遵守严格的程序外,一般是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方式来实行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方式更加灵活、多样。除股权形式外,还可以是非股权形式的激励,如虚拟股票、增值权、利润分享计划、长期福利计划等。

但是,在股权形式上,非上市公司最常见的激励模式是限制性股权模式,而上市公司最常见的两种股权激励的模式主要是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模式。


(三)激励对象人数限制


从股权激励的对象来看,由于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限制,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往往局限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普通员工难于享受到股权激励的好处。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超过200人。因此,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需要注意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的股东人数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否则就容易和非法发行证券罪擦边。


(四)激励股票的来源不同


从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来看,由于《公司法》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股权用于奖励员工,股票来源主要是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 非上市股份公司不能公开发行股份,因此,股权激励股票的来源一是公司向股东回购股份后授予激励对象,二是股东转让,三是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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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一 1085389

简一

股权激励,我觉得有以下几点:

1. 股权激励需要有相应的行权条件; 目标的设定,和目标达成的评判标准是争议点;

2. 行权价格需要提前设定,需要合理; 也需要考虑税务问题;

3. 对于被激励人,如果中途离职后的激励股权的处置问题是争议点;是自动丧失,还是设定回购条件;

4. 激励目标对象的选择,激励制度的公平性的设置等,如果激励的不好,反而会起到反作用; 

所以,股权激励需要做,但做的时候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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