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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原创 作者:雷雨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14日起施行。第一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市、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也即是说未向社会公幵宣传,仅仅是在自己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朋友和亲人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本罪的一个例外,是法律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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