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双方都有明确界定——不是谁都可以卖私募,不是谁都可以买私募
“新规对可从事私募基金募集的主体采取了极为狭小的界定方式限定,只有三类主体有资质即只包括三个主体”,其一是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其二是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即基金销售机构),其三是除了基金销售机构之外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
以往,由于从业人员鱼龙混杂导致的投资风险时有发生.因此,新规对私募基金从业人员也有了资格要求,必须是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者.
私募基金有其专业性,但事实上,现在不少投资者完全就是门外汉,只看到其高额的投资回报就往里冲,最后血本无归.根据新规,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以及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在对个人的要求中,金融资产指的是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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