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股权众筹监督机构 原创 作者:小识
股权众筹监督机构
根据2014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股权众筹采取行业自律监管,由中国证券行业协会负责。
中国证券行业协会,简称“中证协”,
监管内容主要如下:
1、对股权众筹平台实行备案制监管:
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
(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对投资者和融资者实行实名注册监管,融资者和投资者应当为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1)融资者要求:
应当为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用户信息;
(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
(三)发布真实、准确的融资信息;
(四)按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2)投资者要求: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本项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
前一篇:
【名词解释】股权众筹的参与方
-
后一篇:
【名词解释】股权众筹专业服务机构
京ICP备150198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