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体资格的有效性 原创 作者:雷雪
合同业务最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公司制企业法人,也就是拥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等),审查这类合同主体是否合格。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主体并不局限于企业法人,在法律允许或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及没有资格限制的情况下,个体户、合伙企业、自然人等主体也可以是合法的合同主体,也即是说合同主体是非常广泛的,主体的多样性决定了合同主体资格审查的难度。合同的主体是多元化的,经法人机构同意或授权企业的一个部门也可以成为合同主体,但这是合同意思自治的范畴,不得与法律的明文规定相违背。
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审查包括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地、经营范围、经营地区、实缴资本或注册资本等是否与合同相适应,也就是说合同主体资格要与合同的性质相匹配,也包括其经营期限和是否通过了年检,是否有相关的资质证照等。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地方法规有相关的规定,企业年检每年进行一次,许多地区的营业执照上都注明了每年的年检时间和年检的期限,通过年检的会贴上特定标记并进行相关的备案登记,超过时间又没有相关标记则说明未通过年检,未通过年检就是没有了签订有效合同的相关资质,企业应避免与这类"企业"交易,从而达到规避合同履行风险的作用,保护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成为众筹的一个硬伤,需要一种新的有效地机制来防范此类风险的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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